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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弹人孟博超给了我们一个非常肯定的答案,他在七年前的那起连环爆炸案之中,一共制作了十八枚炸弹,而且十八枚炸弹部被警方记录在案。
孟博超在七年前制作的炸弹过程中,确实使用过摩托罗拉手机,而且确实填充过报纸。
但是他却说,这些炸弹的制作时间都在八年前的十二月份。
如果他说的情况属实的话,那么本案这枚填充着第二年二月十六日报纸的炸弹,就可能不是他制造的。
我已经翻看了七年前那起爆炸案的卷宗,所谓三月十八日,只是连环爆炸案的结案日期,而据章奉天老先生的描述,他们一共使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进行案件侦破。
这说明,整个连环爆炸案的发生到侦破,都是从三月十八日往前一个多月的时间。而且卷宗上都明确记录着那些炸弹的爆炸和拆除日期。
似乎所有的线索都说明这枚炸弹和七年前的爆炸案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关系。
但是卷宗上记录着,孟博超是在二月十九日被捕的,和炸弹内报纸的日期相差三天,孟博超是完有时间在被捕之前制作这枚炸弹的。
这枚炸弹到底是不是孟博超制作的?
如果是他制作的,那么又是谁安放的?
难道是有人在他入狱之后,安放了炸弹?
可是当时警方已经把所有的炸弹都没收并销毁了啊……
一时间,无数个疑问涌进了我的大脑,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目前来说,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这枚炸弹的生产时间是七年前,至于其他方面,还要暂时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一枚七年前的炸弹,有可能在七年之后突然爆炸吗?”我定了定神,忽然问道。
孟博超简单思索了一番,清了清嗓子,认真地对我说道:“是非常有可能的,只要引爆装置没有损坏,任何时间都可以引爆的。”
他的态度非常诚恳,回答得也是非常认真,他似乎是在严肃地和我讨论关于炸弹的学术问题。
“那如果引爆装置用的是一款老旧的摩托罗拉手机呢?”我点点头,又补充了一句。
孟博超听完,坐直了身体,用力咽了一口唾沫后,非常严肃认真地向我讲解道:“使用手机充当引爆装置的炸弹,需要往手机里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才可以引爆炸弹。但如果想要放置七年再引爆的话,一定要保证手机的质量,特别是电量,所以一定要选择一个拥有稳定电源的地方作为安放地点。而且一定要对手机的芯片进行改造,让手机只接收固定号码的电话,否则一旦有人打错了电话或者是接到了骚扰电话,就会立刻引爆炸弹。”
听完孟博超的叙述,我再一次陷入了沉思。
凶手在七年前安放了炸弹,但是当时却没有立刻引爆,而且选在七年之后进行引爆,对一个刚刚成立三年的工作室进行袭击。
从逻辑上,这似乎有些奇怪,凶手是怎么会提前预知这个工作室会在四年之后来到这里办公的呢?
如此想来,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凶手在七年前安装炸弹的目的,是这间工作室的七年前的住户。
那么问题又来了,凶手在七年前安装炸弹之后,为什么没有立刻引爆呢?既然七年后工作室已经换了人,凶手又为什么要引爆炸弹呢?
难道说这起爆炸,真的是一场意外?
这个炸弹并不是凶手引爆的,而是因为一起突发事件,意外引爆的?
我带着疑问,又开口问道:“这种手机作为引爆装置的炸弹,存在意外爆炸的可能性吗?也就是说,在没有固定号码拨打电话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法引爆?”
孟博超毫不在意自己是罪犯,而我是警察的身份差异而产生的隔阂,他现在只是认真地和我讨论一件事情,画面像极了一个后辈在向前辈请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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