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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原告做最后陈述。”女法官已经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方轶拿起刚刚修改好的代理词,道:“原告认为,凶杀现场虽然发生在楼顶的小花园内,但小花园相对封闭,而且与房屋相连,实际也是由被告一家在使用,虽然被告对楼顶的小花园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也未将其纳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该小花园在客观上有别于小区其他公共区域,不能为其他人使用,事实上已经与案涉房产形成了一体。
原告购买该房产时,房产中介和被告都曾将小花园作为一个亮点介绍给原告,小花园已经成为了原告交易的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这是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的。
因此,小花园中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严重影响本案交易房产的交易,也会对原告的主观感受造成严重影响。不能仅因小花园不属于原被告双方交易的范围而对小花园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视而不见,并认为对案涉房屋的交易不产生影响。
另外,对“凶宅”有所忌惮是国人主观上的心理感受,虽然房产本身客观使用并不受影响,但这种主观感受形成一定规模,为社会较多数人接受,势必会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也会影响到购买方的心理。因此,“凶宅”并非单纯主观的封建迷信,相反属于客观的公序良俗。
回到本案,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小花园内确实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且该事件发生在被告及其家人居住案涉房产期间,被告对于该情况应当知道。
而上述情况属于直接影响房产交易的重大信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负有告知义务,被告在出售房产时应向原告明确告知上述信息,由原告自行决定是否购买。
但遗憾的是,被告并未如实告知原告相关情况,反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原告的正确判断,最终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请法院依法裁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陈述完毕!”
“被告做最后陈述。”女法官收拾完案卷道:“原告,庭下给我们提交一份代理词。”
……
方轶签完庭审笔录后,走出法庭,拿出手机给周海拨了过去。
“方律师,开完庭了?”手机中传出周海的声音。
“嗯,开完庭了,上次您和李月娥的案子判决下来了,李月娥的诉求被驳回了,不知道她会不会上诉。
今天这个案子庭审程序都走完了,周五法官会去现场看下,您安排下时间,法官查看现场需要您在场。
另外,今天庭审从法院调取的证据上看,凶案现场不在室内,在小花园内,您要不要考虑下……”
方轶的话还没说完,就听周海急忙说道:“不考虑,绝对不考虑,那小花园跟房子连着,是他们家专用的,就跟咱们农村的院子似得。在院子里杀人和在屋子里杀人有什么区别,我可不敢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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