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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晚上喝到几点,喝了多少酒,他们全无印象了。菜也特别多,小龙虾、烤鱼、铁板牛肉,到后来,老板和老板娘也关起门来,跟他们一起喝酒,老板和郑日强还大声地猜码。还好,那不是居民区,又关上门,没有人投诉。

老板跟郑日强猜码喝酒,郑日强老是输,老板娘就打趣说郑日强是“情场得意,赌场失意”。

郑日强就正色说别说,我情场、职场也失意。

老板大口喝着啤酒,嘟囔说不喝完,养鱼啊?

老板娘就抢过他的酒杯,说都说胡话了,不准喝了。

下夜2点多,到结账的时候,老板和老板娘坚决不收钱。郑日强就发火了,把一大叠钞票放在桌上,说老子有钱!高兴!你看不起我?扶着摇摇晃晃的孔子梅出去,丢在出租车上。又问了孔子梅的住址,把她送到楼底。

其实,郑日强说的“职场失意”,还是真的。

那几天,死去老人的家属正式上法院起诉郑日强,不久他收到了起诉书,要求他

赔偿住院费用43000元;

赔偿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36万1363元。

也就是说,他们要求郑日强赔偿总额在140万左右。

高明一开始满不在乎,但等他看到诉状,也慌了手脚。

因为诉状全篇根本不提郑日强曾经是医生的事,而索赔的根据是老人是他撞的,老人的死,也是因为事出有因,郑日强在家属的苦苦哀求下从容离去,放任老人的死亡,所以要承担责任。

高明倒吸一口凉气,看来对方律师也是高人。

因为,中国法律规定了有些事情是义务,而不是可为可不为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保姆负有照顾小孩,看护小孩的义务;还有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诉状说的就是最后一种,如果是这样,不但要赔偿,还是一种犯罪!

不是专职律师的高明看到了隐藏的杀机。

果然,在一审后,法院判郑日强需赔偿死者家属102万。

郑日强不服,提出上诉。高明改变了策略,寻找目击证人,去交警和送快餐的总部调取了相关录像,在二审庭中他说12点1分,我们看到了大爷出现的画面,12点31分,我的当事人救助大爷,而多名目击者证实,大爷已经躺着地上十几分钟,也就是说,大爷被撞是12点20分左右。而根据录像和我们的资料,我的当事人,12点20分前后的10分钟内,都在离案发地6公里以外,特别是12点20分,我的当事人在距案发地65公里外的“国贸大厦”送餐,有录像为证,他哪有可能撞倒老人?

既然我的当事人没有撞到老人,就没有救助的义务,也没有什么见死不救。

现在,社会风气导致老人跌倒,外人不敢扶的事,生怕被讹上,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我倒要问,起诉者你们良心何在?一审法官你的导向何在?

我们不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准备反诉,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取证、误工等费用2308元,精神损失099元。

高明赢得了一阵猛烈的掌声。

针锋相对。

郑日强这边开展了调查,那边也没有闲着,将那一个月郑日强的行踪、底细摸得一清二楚。

这天晚上,郑日强接到了主管的电话,主管躲躲闪闪地说你被开除了!每天不用来了!

郑日强大喊为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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