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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其起源和发展历经了多个朝代的演变。三省,即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而六部则包括吏部、兵部、礼部、刑部(原称都官)、户部(原称度支)和工部。这一制度在隋文帝的统治时期被正式确立,旨在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及执行。
在隋文帝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之前,这一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尚书省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秦朝,当时秦朝统治者在少府下设置了主管典籍的尚书,这一官职被后世沿用。到了西汉时期,汉武帝通过设立内朝削弱了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权力,而尚书及中书谒者则负责沟通内外朝的事宜。
东汉时期,尚书台作为统领百官政事的机构得以设立,尚书台的长官被称为尚书令。然而,此时的尚书台仍归少府管辖,其权力有限。东汉末年,曹操自己担任丞相,将原本属于少府的尚书吏部曹、选部曹等移至丞相府下,同时将汉武帝设立的内朝转移到外朝,标志着尚书省建立的开始。
曹丕上台后,为削弱尚书等官职的权力,以曹操设立的秘书省为基础,设立了中书省,掌管机要、起草和发布诏令。同时,曹丕还将秦朝的散骑和汉朝的中常侍合并,称为“散骑常侍”,并设立散骑省,与禁省共同保卫皇帝,并制约中书省的权力。
到了东晋司马丕执政时期,禁省和中书省被合并为门下省,设置了侍中、给事黄门郎、给事中、散骑常侍等官职。此时,门下省已经成为参与决断军国大事的重要行政部门。在北朝时期,门下省的地位更加重要,成为最为关键的行政部门之一。
在南北朝的后期,门下、中书、尚书这三个省虽各有职责,但并未形成有机的统一体。这三个省的长官都被尊称为“宰相”,然而,随着朝代的更迭,他们的权力范围也随之变化。
隋文帝杨坚建立隋朝后,废除了北周所设置的六官制度,恢复了汉魏时期的旧制,设置了太保、太傅、太师三师,以及司空、司徒、太尉三公,并重建了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秘书省和内侍省五省。然而,三师和三公都更多地是象征性的职位,不掌握实权,只有德高望重的老臣才能担任。真正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是五省中的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
门下省作为谏议机关,主要负责对政令进行审查,纠正皇帝诏令中的失误,以及驳正臣下奏章中的错误。其长官为纳言,共设两人,次官有给事黄门侍郎、谏议大夫、直散骑常侍、散骑常侍等,他们共同负责这一职责。
中书省则作为中枢的制令机关,主要负责起草皇帝的诏书。中书省的长官原先为监和令,后废除监,只设令。其属官有通事舍人,负责宣奏,以及舍人,负责起草制令。
尚书省则是主持日常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其长官为尚书令和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吏、兵、户、都官、度支、礼等六部。其中,都官后改为刑部,度支后改为民部,到了李世民执政时期,因避讳而改为户部。这六部各司其职,吏部负责官员的任免、考核等事务;兵部负责武官选用和兵器战马的管理;户部掌管赋税、户籍、土地等事务;刑部负责司法和刑事案件的处理;工部负责工程建造;礼部则掌管祭祀、礼仪和宾客接待等事务。
。首先,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三省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协作机制,共同构成了国家最主要的政务部门。三省长官的职责,相当于以往宰相的职责,这是中国宰相制度的一次显着变革。通过将宰相的权力分散到三个人身上,有效地避免了宰相权力过大、对皇权构成威胁的情况,从而确保了皇帝的权威和地位。
其次,三省六部制实现了决策的分工与制衡。皇帝的诏令在制定过程中,需要经过与三省长官的充分讨论和协商,汇集了多方智慧。决策形成后,还需经过中书省起草、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决策的审慎性和科学性,大大降低了决策失误的风险。
第三,三省六部制实现了决策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中书省和门下省负责诏令的起草和审议,而尚书省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这种分工使得权力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制约,既保证了皇帝对政务的掌控,又提高了行政效率,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三省六部制的建立,不仅提高了皇帝的权力,分散了宰相的权力,还有利于行政的合理化,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因此,这一制度在隋文帝确立之后,一直为后世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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