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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将任平带到警局来。任平这时所做的答辩约略如下有一位客人托他买小食品,他就拿着客人交给的五十元,于下午6点10分左右走出“春秋山庄”。接到这种差事时,他平时是骑自行车的,而这时自行车刚好被别人骑走,他就只有徒步而去。

这时他因白天的工作而相当疲劳,想到要走一趟来回两公里的路,心里就很沉重,所以朝车站的方向缓缓移步过去。来到向北拐弯处时,他曾经遇到村里的一个熟人。两人当时彼此简单寒暄了一下。

后来走在去车站的马路上时,他又遇见一个认识的其他旅馆的女服务员。他同样和她寒暄了几句。买好小食品回来的路上,他频频浏览了商店的橱窗。

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平时来回只需60分钟的路程,他竟花了80分钟左右。

刑警请来任平提到的这位村民和某旅馆的女服务员询问,结果,两人的叙述和任平所说完全吻合。

第一个遇见的村民说相遇的时间大约是6点25分,某旅馆女服务员则说于6点40分前和任平相遇。任平的步行速度由这两个人的证词得到了证实。

任平的血型确实为ab型。这一点对他也相当不利。

另外,警方发现他原来有两次前科记录。其中之一为欺诈罪,另一则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将任平以重要嫌疑人身份留置红叶谷公安分局的时间,派人强制搜索过他在“春秋山庄”的房间。可是,没有发现到任何和杀害贺杉有关的证据物品。

一项非常重要的东西却在这之后被发现了。在“春秋山庄”工作的女服务员田莲交给警察一个附有坠子的银项链,说是任平于24日夜晚送给她的。这个坠子上有维纳斯像的浮雕,在里面的是被害者母亲的照片。警方因而认定任平为杀人凶手,将他拘留。

任平在接受审讯时的供述如下我在商店买到客人托我买的小食品时,店里的时钟指着6点45分。我说“已经这么晚了”,那个店员也回头望了一下时钟。从店里出来后,我缓慢地走着返回的路。前面说过这一天我特别疲倦,而且也没有自行车,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点。回到旅馆后马上又得干活,我怎么不看看商店的橱窗,趁机偷闲一下呢?这条街在快分岔到小道的地方有一家钟表店。我在这里看橱窗里的手表大约有5分钟。因为我的手表旧了,正有意换一只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表后偶然低头时,我无意间看到一个掉在墙角的白色的小东西。捡起来才知道这原来是一条女人挂在脖子上的有坠子的项链。坠子上有西洋女人的侧脸浮雕。我想这个东西掉在这里已有一些时候了,只是没有被人发现。我左顾右盼后看到没有人注意,于是就把它放在口袋里了。回来的路上我没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山庄”的时间晚了一些。回到旅馆门口的时候,隔壁大婶好像对我说了什么,可是我因为急着要进去,所以并没有回答她的话。

我把口袋里的小食品拿出来递给女服务员田莲,要她交给客人时,本来想把放在另一边口袋里的项链拿出来送她。可是,我想这时候把这个东西拿出来不太好,晚些时候送给她也不迟。田莲对我很照顾,我对她有好感。后来大概是晚间10点钟左右吧,我到旅馆去看洗澡水有没有烧热时,在旅馆的门口遇见了田莲。我从口袋里掏出这条项链对她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田莲接到时说了声“谢了”,浏览一番后又说“这好像是进口货,我会好好珍藏的。”我在小道前边的钟表店的墙角捡到这条项链是事实,我绝不是偷来的。

女服务员田莲的证词和任平的供词完全一致。侦查人员询问任平于7点半前回到“春秋山庄”时的神态如何,她做了这样的叙述“我记得任平当时有些气喘,似乎还有些慌张。我想不到他送我的项链是那个淹死了的女人的东西,所以没有早些时候向警察报告。等到任平被警察传讯时,我怕带着这样的东西会受到连累,所以才向警察报告。任平把项链送给我时,只是说‘我在路上捡到这个,你有兴趣就送给你’,当时他的神态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证,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认定。他于是被扣押了。

认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点证明被告任平的罪状。

一、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项链。其所谓捡到的乃是谎话。

二、残留于被害者阴-道内的精液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与任平血型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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