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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结果恐怕放到任何一个正常人身上都很难接受,可偏偏刘正丰就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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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买下大朱山足足三十年,不做他用,只日日雇人看上,刘家的嫡次子费尽心思和嫡长子大官司,最终要的也是大朱山。
再思及马山一案,及马家的发迹,若再说其中毫无关联,只怕阿飘都不会信。
顾七神色未变,继续翻看卷宗。
让顾七奇怪的是,之后的两桩案子,都只是寻常商户买卖纠纷,数目也不多,一桩是契书上的细则有问题,导致乙方交货时数目缺少了些,而甲方则以此为由不坑支付货物尾款。最终的裁定是甲方必须支付尾款,但乙方也需要补足相应数目。
而另外一桩,说的是米铺专卖的纠纷。被告方是县城某家米铺的东家,姓王,因家中急需用钱就将米铺转让给了朱高仿李某。转让时被卖方王某是将米铺内一应米粮依照市价六成的价钱一并转让给买方,双方谈妥价钱寻了牙行签订契书,一应手续并无不妥之处。而问题却出在李某收铺那日,原来那日李某带着一应手续去铺面收铺换锁之时,却发现原本仓库里堆放的米粮被掉包了。
当时置办铺面时,看到的明明是上好的新粮,结果收铺时却变成了最次等的陈粮。
李某怒急找王某算账,那王某却说契书上白字黑字写清楚了米粮数目,让李某只管叫人去称重,保准了和契书上一模一样,但凡少一斤,他就让人给补三斤,绝对了让李某不吃亏。至于米粮质量,这一条契书上可没有说明。
李某气不过又辩不过,无奈之下就一纸诉讼将王某告到了衙门。
可到了衙门,王某却又道李某那日买卖验货之时,仓库里堆放的本身就是陈粮,若非如此自己又为何以低至市价六成的价钱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如今李某收铺颠倒黑白,将原本就在的陈粮,硬说成新粮被掉包,无非是想敲竹杠。
这般一来事情可就说不清了,既然说不清了,案子倒也好审,便依着契书来,契书上既然住注明了米粮的数目,没有注明米粮的品质,那么只要数量合适,过了官牙的契书,就是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
最终这桩官司以买房李某被驳回总结。
看着这两份卷宗,顾七微微蹙眉。若说上面两桩案子被刘守正单独提出来,是因着那座大朱山有异,那么这两份卷宗又是什么缘故。左右看也不过是最寻常不过的买卖纠纷,委实算不上奇特。
再则,这两件案子都是发生在麓山郡成内,并非是东皋县,也并非是小山村,和大珠山搭不上半分关系。
若说唯一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这两桩案子同样发生在七年前,与刘家几次打财产官司的日子相差不远。
但一个郡城,每年发生的大大小小官司,包含这些鸡毛蒜皮的小官司不说上万也至少成千。为何要单独把这两桩提取出来呢?
很可惜,这两桩案卷上并没有再附带详细的备录,顾七左右看不出什么新鲜的便只能将目光落在最后一份案卷上。
最后这份案卷初期的厚实,麻烦的是卷宗上面竟然还封存了火漆,顾七看了火漆上的字样,写的东皋-案宗,显然是东皋县县衙的官漆。
不知道是刘守正还没来得及打开看,还是看后又让人封存了起来,
总之顾七现在手上没有趁手的工具,不方便贸贸然打开。若能将这卷案卷带回去,倒是有办法在打开后再将其回复原样。
只是这些案卷既然是被单独放在桌案上,显然是刘守正近几日内在翻阅的物件,贸贸然将其带离府衙,难免会打草惊蛇引起刘守正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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